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办理信用卡、帮忙申领公租房、帮忙办理出国签证的事实,在其位于本市城中区东台路1号翠云小区2栋3单元101室家中、本市鱼峰区鱼峰山附近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沈某某、覃某甲、覃某乙、韦某某钱款,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赌债。其中,被害人沈某某被骗数额为169140元,被害人覃某甲被骗数额为14500元,被害人韦某某被骗数额为47160元,被害人覃某乙被骗数额为90600元,共计321400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奕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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