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某某**镇**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至29日间,被告人周某甲向被害人朱某某谎称自己“干爹”为“看守所驻所检察长”,能帮助朱某某为其因涉案在押的母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后编造疏通关系买烟酒、吃喝消费需要钱及为朱某某母亲交罚款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人民币1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4300元,取得被害人朱某某谅解。
2.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捏造开公司、个人经济状况良好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编造为表妹提供生活费、公司资金周转及设备升级、母亲生病住院需要钱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2809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8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