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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组织刘某某(女,15岁)、黎某某(女,17岁)二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正因小区的酒吧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抽取利益分成。

2019年9月16日21时许,民警在新都区新都街道正因小区内将被告人周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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