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8]279号
告人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因犯强迫他人卖淫罪,于2003年8月13日被原铜仁市(现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8********,苗族,专科文化,中国**保险公司石阡县**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小区。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绰号“毛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房。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3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甲(小名“白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栋**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1********,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2********,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3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3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2********,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2月2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2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己”),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8********,仡佬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在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5年11月2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警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小名“某某戊”),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9********,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5********,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6********,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2年6月1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绰号“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绰号“某某庚”),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9********,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在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汤山镇石阡县**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7********,侗族,专科文化,贵阳**在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某某壬”),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9********,仡佬族,专科文化,贵州**在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6********,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黎某某、毛某甲、游某甲、周某乙、丁某甲、李某甲、杨某甲、鄢某某、杨某乙、黄某甲、文某某、徐某甲、杨某丙、熊某甲、董某甲、徐某乙、王某甲、罗某甲、邹某某、游某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石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9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21日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同年11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石阡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0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成立汽车租赁公司、非法经营“六合彩”、开设赌场等形式聚敛钱财,积累了经济实力并在石阡县城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2013年12月,周某甲与被告人黎某某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注册成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向社会发放高息借款。为了非法强索高利贷,以此聚敛巨额的经济利益,扩大势力范围,周某甲、黎某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和人员管理,采取请吃、安排工作、索债提成、摆平事端等方式,先后收买、笼络被告人毛某甲、游某甲、周某乙、丁某甲、李某甲、杨某甲、鄢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到**公司追讨发放的高利贷。丁某甲、游某甲、李某甲等人又笼络被告人徐某甲、熊某甲、黄某甲、杨某丙、文某某、杨某乙、王某甲、董某甲、徐某乙、罗某甲、邹某某、游某乙等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该组织。周某甲为加强对犯罪组织内部成员的管理,对组织成员违法强索债务进行分工,并提供车辆作为非法索债的工具,制定了索债规矩、上下班请销假、索债提成等组织内部制度,逐步形成了以周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黎某某、毛某甲、游某甲、周某乙、丁某甲、李某甲、杨某甲、鄢某某为积极参加者,杨某乙、黄某甲、文某某、徐某甲、杨某丙、熊某甲、董某甲、徐某乙、王某甲、罗某甲、邹某某、游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结构较为稳定,层次较为分明,有明确的分工,内部有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
以周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自2013年12月以来,该组织以**公司名义在石阡县累计向500余人发放高息贷款914笔3220余万元,非法获利145余万元。为笼络人心,发展壮大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达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周某甲对毛某甲、游某甲、周某乙等积极参加者每月发放固定工资2400元,并按照收取债额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组织成员违法强索债务的提成收入。每逢重大节假日,周某甲都会向组织成员发放数额不等的“红包”。如遇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产生纠纷,周某甲作为组织领导者,或出资赔偿相关当事人,或出资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
以周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周某甲雇佣、指使组织成员毛某甲、游某甲、丁某甲等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向多名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滋扰、纠缠、恐吓,强行索债。同时为了显示组织恶名,树立非法权威,动辄使用暴力手段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残害群众和损毁公私财物,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窝藏、妨害作证等39起犯罪活动及数起其他违法活动。
以周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石阡县县城主城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该组织以“地下执法队”的形式,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使群众的正常生产经营、日常生活遭到严重破坏。有的被害人房屋、车辆被强占,有的被害人常年外出四处躲避不敢回家,甚至有的被害人所在单位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不得不更换电话防止被滋扰。由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名,受害群众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被逼无奈的个别被害人甚至意欲自杀以摆脱滋扰和纠缠。
以周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如下犯罪、违法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2010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害人陈某甲为周某甲非法销售“六合彩”,欠下周某甲8万元债务。2014年8月至10月,周某甲指使丁某甲安排游某乙等人多次到**镇陈某甲经营的“**餐馆”滋扰、威逼还款,陈某甲被逼无奈欲喝农药自杀,经他人发现及时劝阻。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领杨某丙、黄某甲等人多次到“**餐馆”滋扰、威逼还款,强行挂账消费累计600余元。
2.2012年10月以来,被害人李某乙多次向周某甲高息借款累计20万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领熊某甲、徐某甲、杨某丙、黄某甲、文某某等人频繁找李某乙及其妻子魏某某讨债,游某甲等人长期在李某乙家中随意进出、吃喝玩乐、嬉戏打闹,并强索“生活费”共计万余元。随意对李某乙辱骂甚至殴打,并以尾随魏某某上班或直接到魏某某工作场所索债的方式逼迫李某乙还债。2015年12月一天,周某甲指使毛某甲强行将李某乙的土地流转协议等资料拿走,以此胁迫其还债。2016年至2017年,周某甲指使李某甲带领杨某乙、董某甲、徐某乙到魏某某上班的**医院威逼其偿还欠款,要求李某乙、魏某某支付李某甲等人几百元不等“工资”。丁某甲、游某甲等人长期找李某乙、魏某某讨债,严重干扰了李某乙夫妇的正常工作、生活,李某乙被迫将自己的住房变卖还款,因不堪被长期滋扰,2017年魏某某与李某乙离婚。
3.2013年至2014年,被害人黄某乙通过陈某乙、胡某某担保高息向**公司两次借款共计8万元。2014年的一天,周某甲安排游某甲带领黄某甲、杨某丙等人到黄某乙租住屋追讨欠款,游某甲对黄某乙辱骂殴打,并指使黄某甲、杨某丙等人持续数日轮流在其家中跟守、逼问还款。2015年5月,周某甲指使索债人员向担保人陈某乙、胡某某催要债务,将胡某某带至**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逼问还款。
自2012年以来,被害人周某丙多次向周某甲本人和**公司高息借款共计13万元。2015年11月的一天,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领文某某、邹某某等人在凌晨强行闯入周某丙家中,采取坐守、言语威胁等方式逼问周某丙还款,一直纠缠至上午。2016年一天,周某甲指使李某甲带领杨某乙、董某甲、徐某乙驾车到周某丙家威逼其支付欠款及利息,周某丙报警后才得以脱身。2018年2月13日凌晨1时许,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领徐某甲、罗某甲、成某甲(在逃)再次到周某丙家催款索债,在门外敲门大喊滋扰了近两个小时,周某丙被迫打电话向他人求助报警。
自2012年以来,被害人冯某甲多次在周某甲处高息借款共计8万元。2015年9月,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领熊某甲等人赶到冯某甲所在的现代酒店整夜跟守索债,并将冯某甲停放在停车场的轿车车胎扎破。同年10月,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领熊某甲等人到**医院找到冯某甲催款索债,在住院病房跟守冯某甲至次日上午。期间医院医务人员在给冯某甲输液时,被熊某甲等人以“不还钱,不让输液”为由予以阻止。游某甲等人讨债过程中,每次冯某甲都要支付几百元不等“辛苦费”后才能脱身。
6.2013年以来,冯某乙的儿子冯某丙多次向周某甲本人和**公司高息借款共计41万元。2014年11月,周某甲强行将冯某乙居住的**一楼住房门锁更换,迫使冯某乙夫妇搬离后将该房子出租。同年12月,周某甲指使游某甲、杨某丙、黄某甲在冯某乙上班途中拦截,强行将其带上游某甲所驾驶的车上逼迫冯某乙还款。2015年以来,游某甲指使文某某等人到冯某乙工作单位催收债务,一次上班途中被游某甲、黄某甲、杨某丙等人拦截,冯某乙被迫到陈某丙处借款1万元交与后才得以离开。
7.2014年下半年,被害人赵某甲先后多次向**公司高息借款共计6万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周某甲安排、指使毛某甲、周某乙、杨某甲、鄢某某、杨某乙、董某乙采取言语逼问、跟守、威胁、上门滋扰等方式向赵某甲催款索债。其中,2017年1月22日,周某乙、鄢某某到赵某甲家威胁、逼问、跟守赵某甲还款,并在赵某甲妻子席某某经营的**店强行收取营业款。同年10月27日下午,周某乙、毛某甲、杨某甲、鄢某某、杨某乙、董某甲到赵某甲家中追讨债务,赵某甲在被滋扰、纠缠后,无奈支付了周某乙等人800元“工资”。2018年初的一天凌晨,游某甲、杨某甲到赵某甲家中逼问偿还欠款,对赵某甲进行辱骂、威胁后,游某甲、杨某甲将赵某甲身上仅有200元的强行拿走。
8.2014年至2015年,被害人钟祥向**公司先后两次高息借款共计4万元。2015年6月以来,周某甲安排、指使游某甲、熊某甲等人多次到钟祥租住屋采取坐、守、跟等方式向钟祥及其家人进行**索债,并索要金额不等的“工资”,期间钟祥两次向他人借款2000元支付游某甲等人“工资”。
9.2014年夏天,被害人代某某、丁某乙向**公司高息借款3万元。2014年农历12月28日13时许,周某甲指使杨某甲、杨某乙到代某某家中催款索债时,对代某某进行辱骂、威胁。2016年底,周某甲指使李某甲、杨某乙、董某甲、徐某乙到代某某家中催款索债,李某甲等人通过辱骂、威逼,向代某某夫妇索要了500元的“工资”。
10.2014年4月,罗某乙通过被害人毛某丁担保在**公司高息借款5万元。2018年1月16日11时许,周某甲指使杨某甲、鄢某某、王某甲到毛某丁办公室采取言语威逼、跟守等方式索债纠缠数小时,毛某丁无奈支付2000元给杨某甲等人。同年2月14日16时许,周某甲指使杨某甲、周某乙向正在上班的毛某丁*甲债务,在毛某丁的办公室,杨某甲、周某乙收取到7995元后才离开。
1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杨某丁通过杨莉、余某某担保在**公司多次高息借款共计6万元。2016年7月1日12时许,周某甲指使杨某甲、李某甲到余某某经营的**部,采取语言威逼、跟守方式滋扰数小时,后余某某向朋友丁某丁借款1000元交给李某甲。2018年2月26日下午,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领徐某甲、罗某甲驾车到**镇龙地坝找杨某丁索债,后游某甲等人将杨某丁的越野车强行驾走。
12.2014年,被害人包某某用自己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多次在**公司高息借款共计40万元。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徐某甲、罗某甲、成某甲等人多次到包某某家中采取言语逼问、跟守、威胁等方式催款索债。其中,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游某甲等人到包某某家中跟守滋扰到次日凌晨两点才离开。一周后的一天晚上,游某甲等人以威逼搬家方式向包某某索债,滋扰至次日凌晨两点。2018年春节后,包某某因害怕追债而被迫外出躲避。
13.2014年9月,被害人肖某甲先后两次在**公司高息借款共计5万元。周某甲安排、指使游某甲、黄某甲、文某某等人多次采取言语逼问、威胁、跟守等方式向肖某甲滋扰催债。其中,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游某甲、文某某在汤山镇福天领秀城强行从肖某甲身上搜出工商银行银行卡取钱索债,因卡上无钱,游某甲、文某某便强行将肖某甲押至汤山镇燕子岩处公路边,将砍刀架在肖的脖子上威逼还债,肖某甲报警后,游某甲、文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年10月的一天,文某某、黄某甲在汤山镇“碧波水岸”小区,以跟守方式索债未果后与肖某甲发生抓扯,汤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方离开。2016年至2017年,肖某甲多次被周某甲安排的人员威胁、滋扰索债,为了躲避滋扰,肖某甲一直在广东等地务工不敢回家,其妻子杨某戊被迫调至印江县工作。
14.被害人宋某甲于2014年、2015年通过邓某某担保,两次在**公司高息借款共计5万元。2016年农历1月的一天,周某甲指使李某甲、杨某乙、杨某甲驾车到宋某甲家中索债,跟守纠缠一个多小时,逼迫宋某甲支付“工资”600元。同年11月的一天,周某甲指使李某甲、杨某乙驾车到宋某甲家中索债,因宋某甲不在家,李某甲等人便在邓某某处强行索要“工资”500元。同年农历12月29日14时许,周某甲指使李某甲、杨某乙驾车到宋某甲家中索债,一直跟守至22时许,宋某甲无奈向邻居借款2000元支付给李某甲,李某甲又强行向宋某甲索要“油费”200元后才离开。为了避免滋扰,其后宋某甲被迫离家外出务工躲债。
15.2014年下半年,被害人王某乙通过陈某丁担保在**公司两次高息借款共计8万元。2015年上半年,周某甲指使游某甲等人到王某乙经营的“**”宾馆催款,其后游某甲带领熊某甲、黄某甲、文某某、杨某丙等人吃住在“**”宾馆一月之久,并先后安排谭某甲等人强行收取宾馆营业款。同年6月王某乙因长期被滋扰催账无奈之下将“**”宾馆转让。
16.2014年11月,被害人袁某甲**公司高息借款2万元。2015年底,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领徐某甲、文某某等人连续多日到袁某甲的租住屋逼问还款,袁某甲支付4000元利息后与文某某发生冲突,文某某等人离开后将此事告知游某甲,游某甲随即驾车带领黄某甲、文某某、邹某某持刀找寻袁某甲报复,途中被公安局民警拦截盘查并从其驾驶的车辆中搜查出管制刀具。
17.2014年至2015年,被害人邵某某两次在**公司高息借款共计8万元。201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邵某某吃宵夜时偶遇周某甲,周某甲随即指使周某乙、鄢某某跟守、纠缠邵某某还款,邵某某被迫无奈在朋友处借1000元交与后才得以脱身。同年8月的一天,周某甲指使周某乙、鄢某某到邵某某工作单位**索债,强行将邵某某的摩托车开走。2018年2月1日15时许,周某甲指使游某甲、鄢某某、徐某甲、罗某甲等人到邵某某办公室滋扰逼问还款,邵某某迫于无奈向同事借款1000元交与后,游某甲等人才离开。
18.2015年至2016年,赵某乙通过被害人吴某某担保在**公司先后两次高息借款共计7万元。2017年1月以来,周某甲安排周某乙、鄢某某、刘某甲(在逃)多次到吴某某、刘某乙夫妇家中采取言语逼问、滋扰等方式索债,并扬言威胁要强占房屋,期间周某乙、鄢某某从吴某某夫妇处拿走万余元利息。其中,2017年1月份的一天,周某乙、鄢某某、刘某甲到吴某某家中逼问吴某某夫妇还款,蹲守数小时无果后,周某乙等人强行将刘某乙配戴的戒指、项链拿走,次日吴某某以3000元赎回。
19.2015年,被害人安某某两次在**公司高息借款共计6万元。2017年5月份的一天,周某甲安排周某乙将安某某强行带至**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安某某重写借条后才得以离开。2017年7月19日15时许,周某甲指使毛某甲、周某乙、鄢某某、杨某乙驾车到**找到正在上班的安某某催款索债,强行将安某某带到**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还款,安某某在其丈夫黄某丙筹款3000元转账给周某甲后才得以离开。
20.2015年,被害人李某丙通过李军担保和用自己的轿车抵押两次在**公司高息借款共计5万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19时许,周某甲指使游某甲、熊某甲向李某丙催款索债,游某甲、熊某甲将李某丙强行带至石阡县“**”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催债,直至当晚22时许李某丙借了300元“工资”交与后才得以离开。同年8月的一天,周某甲指使游某甲等人通过纠缠、滋扰李某丙女友谭某乙的方式威逼李某丙还款。同时,李某丙抵押在**公司的轿车被周某甲等人长期强占使用,2018年3月1日,游某甲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毁报废。
21.2015年,杨某A通过被害人周某戊担保在**公司高息借款3万元。2016年7月杨某A外出躲债后,周某甲安排、指使李某甲、杨某乙、徐某乙、董某乙向周某戊催款索债。期间,周某戊被迫替杨某A支付3个月的借款利息7200元。2016年7、8份期间,周某甲得知周某戊将位于石阡县**镇**街的商品房变卖,逼迫周某戊交出该房钥匙,并安排李某甲、杨某乙等人强占该房半个月之久。同年9月10日,周某甲得知周某戊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驾车带领李某甲找到周某戊强行索款53000元。
22.2015年,石某乙用土地使用权证抵押以及通过被害人曾某某担保,在**公司高息借款10万元。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某甲指使周某乙、鄢某某到石某乙家以砸门、辱骂等方式催款索债。同年9月的一天21时许,周某甲指使鄢某某、杨某乙、董某甲到石某乙家中索债,威逼、跟守石某乙妻子夏某某至次日凌晨,并扬言强占房屋,夏某某报警后鄢某某等人方离开。其后,周某甲又指使周某乙、鄢某某到曾某某工作单位*乙债务,强迫曾某某支付“工资”600元。2018年1月20日15时许,周某甲指使周某乙、鄢某某到曾某某办公室滋扰催款索债,一直跟守至20时许,后强行将曾某某使用的一辆摩托车骑走。
23.2015年11月7日,被害人雷某甲房产证抵押以及通过被害人任某甲担保,在**公司高息借款7万元。2016年8月份的一天,周某甲指使毛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徐某乙到任某甲办公室滋扰逼问还款,扬言带人拿高音喇叭在其单位大喊,强迫雷伟支付了400元的“工资”。2017年7月19日,周某甲得知雷伟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后,将任某甲通知到**公司进行威胁,李某甲用任某甲的手机发微信****,扬言要砍死雷伟。
24.2016年4月,被害人卢某某通过毛某戊担保在**公司高息借款2万元。2018年1月30日16时许,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领徐某甲、罗某甲、成某甲在石阡县**镇**小区找到毛某戊、卢某某索债,随后卢某某被游某甲等人强行扣押索债至次日凌晨2时许。次日22时许,卢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此后在游某甲多次滋扰和电话逼问下,卢某某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7000元给游某甲。
25.2016年4月14日,被害人唐某某在**公司高息借款5万元。2017年12月30日,周某甲电话向唐某某妻子黄某丁逼问还款,并出言威胁如不还款就在其新居搬迁宴上闹事,后黄某丁通过他人向周某甲求情,新房搬迁后立即还款1万元。2018年1月30日下午,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向袁某甲索债,游某甲便安排罗某甲、成某甲到黄某丁上班的**镇“**水果店”逼问还款,罗某甲二人尾随、跟守黄直至当日23时40分许,黄某丁被逼无奈在朋友周某己借款2000元交给罗某甲后才得以离开。
26.2016年6月份期间,被害人刘某乙通过担保人张某甲担保在**公司高息借款2万元。2016年以来,周某甲安排、指使李某甲、杨某乙、游某甲采取跟守、逼问的方式多次向刘某乙催款索债。其中,2016年李某甲、杨某乙、杨某B(在逃)等人两次到石阡县城“道康足疗会所”刘某乙上班的地方采取跟守、逼问的方式催款索债,刘某乙无奈先后两次向他人借款共计2000元拿给李某甲等人。2018年农历1月份的一天,游某甲带着张某甲到刘某乙家中,采取言语逼问、跟守的方式滋扰刘某乙数小时后,刘某乙迫于无奈向周某庚借款2000元支付给游某甲。
27.2016年11月份,借款人陈某戊通过被害人刘某丙担保在**公司高息借款2万元。由于陈某戊无力偿还借款和高额利息,周某甲便指使周某乙、鄢某某等人多次向刘某丙威逼滋扰催债。2017年8月份的一天,周某乙、鄢某某在**镇“**广告”门口遇见刘某丙后,便威胁刘某丙,称如不还款将扣其摩托车,当日刘某丙向周某乙、鄢某某二人支付1万元利息。
28.2016年,被害人任某乙在**公司高息借款16万元。2018年1月的一天,周某甲指使游某甲带领文某某等人找到任某乙索要欠款及利息,强行将其带上车逼迫还款。其后游某甲又安排文某某等人到任某乙租住房跟守,直到次日下午,任某乙被迫将借来的3000元钱和一枚戒指拿给游某甲,一周后任某乙用现金1000元将戒指赎回。
29.2014年期间,被害人彭某甲先后三次在**公司高息借款共计9万元。2015年2月的一天,彭某甲将越野车借给朋友使用时,被**公司人员发现,随后周某甲指使索债人员将车强行开走,后该车被周某甲安排用于索债使用。2017年,该车被周某甲以460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同年10月,彭某甲之子彭某乙1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回。
(二)敲诈勒索罪
1.2013年9月4日8时许,被害人付某某驾驶出租车在石阡县城鲜花村鲜花二排街载客时,将周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贵A****V黑色奔驰车刮擦。随即,付某某电话报案理赔,保险公司对周某甲车定损价格为1100元。周某甲以自己的车是新车,需要到贵阳维修为由强行索要6万元并将付某某的车强行扣留,付某某夫妇迫于无奈筹款3万元交给周某甲。
2.2015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害人冯某丁与妻子罗某丙驾驶三轮车途经石阡县“龙腾酒店”路段时,为避让对向行驶货车,将周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贵A****V黑色奔驰车刮擦。保险公司出勘现场后对周某甲的车定损价格为3800元,因冯某丁所投交强险只能理赔2000元,超出部分需冯某丁自己负责。周某甲以车辆必须到4S店进行维修为由,强行向冯某丁勒索8000元。
(三)聚众斗殴罪
2017年6月4日,宋某乙、张某乙在**公司高息借款6万元。同年8月4日,张某乙得知周某乙、毛某甲等人对其母亲蔡某甲进行威胁索要债务一事后,在电话中与周某乙、毛某甲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约定在石阡县城“华源酒店”斗殴。当日19时许,毛某甲安排杨某乙、董某甲到“华源酒店”查看无警察后,周某乙、毛某甲二人邀约李某甲、鄢某某、杨某乙、董某甲持砍刀、钢管赶到“华源酒店”,在门口看见张某乙后持刀对张某乙进行砍杀,张某乙拿出事先准备的砍刀进行还击。双方砍杀造成张某乙全身多处受伤,周某乙、李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后各自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乙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周某乙伤情属于轻微伤。
(四)非法拘禁罪
2010年7月,被害人鄢某甲在周某甲处高息借款1万元。因无力支付高额借款利息,2015年起,周某甲便指使游某甲、熊某甲、黄某甲等人对鄢某甲催款收帐并对其家人进行威胁。同年8月9日中午,游某甲得知鄢某甲在石阡县城泗沟熊某乙家经营“徐某丙**馆”打麻将后,指使文某某等人到**馆将鄢某甲强行带上车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后将鄢某甲强行带到**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殴打。随后周某甲安排、指使游某甲熊某甲、黄某甲等人轮流看守鄢某甲。其间,鄢某甲多次被游某甲等人威逼外出筹钱还款,直至同年8月12日中午,鄢某甲通过尚喜英向周某甲求情担保还款后才得以离开。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6月,周某甲因自己轿车发生刮擦对中国人寿财险公司石阡支公司理赔不满,电话指使毛某甲对该公司进行打砸,毛某甲立即邀约李某甲以及杨某己(另案处理)驾车到该公司大门处,毛某甲持砍刀,李某甲、杨某己用石头对大门进行打砸,致使公司卷闸门、玻璃门、LED灯等物品损坏。事后,周某甲安排人员对该公司所损毁财物行了修复,并取得了该公司的书面谅解。经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中国人寿财险石阡支公司被损坏的玻璃及边框、卷闸门、LED显示屏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合计为10052.10元。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4年6月,2015年3月,被害人李某丁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两次向**公司高息借款共计15万元。2016年2月以来,周某甲便多次指使、安排毛某甲、周某乙、鄢某某等人到李某丁家催款索债。2017年4月的一天,周某甲安排周某乙等人到李某丁家催款索债,强行将李某丁屋内的东西搬到院坝,李某丁不敢制止而被迫离家。其后,周某甲指使鄢某某到李某丁家将房屋强占居住,李某丁只能寄居亲朋家。同年8月为避免自己的家人受到滋扰、恐吓,无奈之下李某丁外出打工躲避。
2.2013年12月,李某乙为汪某某担保在周某甲处借款5万元。2014年下半年起,周某甲便安排指使的游某甲(因本起事实已被判刑)等人多次找汪某某催款索债。2014年12月10日,周某甲因电话联系不到汪某某,便指使游某甲等人找担保人李某乙催账,李某乙无奈之下带领游某甲、杨某丙、黄某甲到石阡县五德镇街上找汪某某收款催账。当晚游某甲等人将汪某某租住房门踢坏后强行闯入屋内,擅自在汪某某房间内睡觉。因汪某某一直没有回家,次日早上离开时,游某甲等人在汪某某房间墙壁上书写“汪某某、杀、杀”等威胁文字,并指使杨某丙等人将房间内的香烟饮料拿走。
(七)窝藏罪
2017年8月4日,毛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鄢某某、杨某乙、董某甲等人在聚众持械斗殴过程中将张某乙砍伤住院。周某甲得知后邀约黎某某到杨某C(另案处理)家中商议如何处理该事。后周某甲、黎某某商定将除受伤住院的周某乙、李某甲以外的其他人送到外地躲藏,以逃避公安机关追究。随即黎某某安排人驾车将毛某甲、鄢某某、杨某乙、董某甲等人送到思南县塘头镇,周某甲拿2000元交给毛某甲、鄢某某二人作为外逃花费。一天后,黎某某又安排人驾车到塘头镇将毛某甲等人接回石阡县继续躲藏。
(八)妨害作证罪
2017年8月4日,毛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鄢某某、杨某乙、董某甲等人在聚众持械斗殴过程中将张某乙砍伤住院,张某乙因犯罪被判刑正值缓刑考验期。为使毛某甲、周某乙等人逃避法律追究,在张某乙受伤住院期间,周某甲以斗殴一事若定性为刑事案件张某乙将被撤销缓刑为由,多次到医院威逼张接受所谓“私了”,张某乙因害怕而接受了周某甲提出赔偿10万元的条件。后周某甲安排张某乙、周某乙在公安机关作伪证,编造二人系经济纠纷发生的轻微矛盾,并隐瞒事实和伤情,导致该案以行政案件调解结案。
(九)开设赌场罪
2017年3月起,周某甲多次邀约、纠结徐某D等人(另案处理),先后在石阡县**镇**室徐某D、丁某丙合伙经营的**馆、**乡**村**组徐某D老家中、**镇居民杜某某、徐某E、陈某F、杨某庚等人家中,以打“蛋子九”(石阡县当地的一种民间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处,周某甲安排毛某甲、周某乙等人到赌场“上班”,负责从事赌场外围放哨、从赌场抽头渔利、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息贷款、端茶送水、购买香烟副食等活动。期间周某甲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65万余元。
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2013年12月18日,周某甲、黎某某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投资有限公司,周某甲任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发放借款,约定最高达10%不等的月息。公司成立至今共发放借款914余笔,发放资金3220余万元,非法获利145余万元。
2.自2015年起,游某甲为了笼络熊某甲、徐某甲、黄某甲等人为周某甲索债,多次为熊某甲等人提供毒品冰毒。在为周某甲索债期间,2018年2月24日晚,鄢某某在石阡县汤山镇三道堰龙凤村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被石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对鄢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3.2015年6月至8月,黄某G跟随游某甲为**公司追讨债务,因游某甲怀疑黄某G私吞其2000元钱,游某甲便对黄某G进行殴打,并带领熊某甲等人在**镇**一小黄某G家中采取跟守、威胁等手段逼问黄某戊替黄某G偿还2000元债务,黄某戊被迫筹借2000元交由熊某甲还款给游某甲。
4.2018年1月26日,周某甲姐姐周某辛与蔡某乙发生矛盾在石阡县公安局汤山派出所调解处理,周某甲得知后带领周某乙、毛某甲、游某甲、黎某某等人赶到汤山派出所扬言不放过蔡某乙的丈夫杨某辛,杨某辛与周某甲等人理论时在派出所院坝内被周某乙殴打。
5.2018年1月26日晚,鄢某某得知其亲戚龚某某与向进等人发生矛盾后,邀约杨某甲、周某乙等人持刀到石阡县亿网网吧对向进进行砍杀,后被在场人员劝解。
6.2014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丙、陆某某、孙某甲、张某丙、甘某某、杨某J、陈某己、田某某等人先后在**公司高息借款,此后周某甲先后指使毛某甲、游某甲、周某乙、杨某甲等人到上述款人的单位或家中违法强行索债。
二、本案被告人分别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9月29日晚,王某I(另案处理)、毛某己(另案处理)、雷某乙、雷某丙、孙某乙等人到石阡县城“龙腾”KTV唱歌时,王某丁雷某乙发生口角并抓扯,雷某丙、孙某乙准备帮忙殴打王某I被人制止。随后王某I将此事告知毛某己,毛某己随即电话邀约毛某甲,毛某甲遂与杨某甲、周某乙三人相约前往。随后在“龙腾”KTV过道处,当王某I、毛某己与雷某乙、雷某丙、孙某乙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推搡时,毛某甲、周某乙、杨某甲等人持械赶到并发生斗殴,毛某甲手持啤酒瓶、周某乙手持卡子刀、杨某甲手持棒球棒对雷某乙、雷某丙、孙某乙三人实施殴打,致使雷某乙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毛某甲等人离开现场。事后经双方协商,王某I等人赔偿雷某乙三人共计1.5万元。
强奸罪
2017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毛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四人酒后到石阡县城“千色印象足疗城”消费时,毛某甲欲将在该足疗城做服务员的被害人邵某某强行拉入房间时遭到反抗,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见状立即协助毛某甲将邵某某强行推进房间,并在门外将房门拉住不让邵某某离开。毛某甲在房某乙行将邵某某按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揉搓邵某某的乳房、腹部等部位,邵某某遭到侵害后强力反抗。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见状进入房间再次强行将邵某某按倒在床上,随后毛某甲继续脱邵某某裤子欲实施性侵,因邵某某极力反抗未能得逞。毛某甲随即指使杨某乙对邵某某进行殴打,邵某某遭到殴打后通过对讲机进行呼救,足疗城其他服务人员赶到后,邵某某才趁机逃出房间。事后,毛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戊以足疗城服务态度差为由在足疗城吵闹。案发后周某甲电话联系“千色印象足疗城”老板冯某戊要求“私了”此事。
(三)非法拘禁罪
2015年9月10日,游某甲与被害人杨某壬发生纠纷,杨某壬报案,因游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游某甲一直要求杨某壬撤案未果。同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杨某壬与其朋友谭某丙等人在石阡县“金钻”KTV玩耍时,被游某甲强行带至**镇“雅居”宾馆一房间内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杨某壬借上厕所的机会向朋友伍某某发出求救信息,伍某某立即邀约游龙前往“雅居”宾馆劝说游某甲未果后便离开。游龙、伍某某离开后游某甲继续对杨某壬进行殴打,在杨某壬以死相逼后游某甲才停止殴打。
(四)寻衅滋事罪
2014年12月28日0时33分许,游某甲(因本起事实已被判刑)以其朋友林某某驾车从石阡县中医院出来时,值班保安杨某H迟缓开门没给自己面子为由,带领杨某丙、黄某甲、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脚强行将医院门卫室大门蹬开,进入门卫室持械对杨某H进行殴打,并指使杨某丙、黄某甲、涂某某对监控设备进行打砸,导致杨某H受伤、医院门卫室及监控室的多处物品损毁。案发后周某甲、黎某某多次出面与医院方面协商解决此事,并答应赔偿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石阡县中医院被损坏的实木门、显示器等物品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42360元;杨某H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周某甲、毛某甲、游某甲、周某乙、李某甲、杨某甲、鄢某某、杨某乙、黄某甲、文某某、徐某甲、王某甲于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黎某某、熊某甲、董某甲、徐某乙、邹某某、游某乙于同年4月26日至7月28日期间,分别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被告人杨某丙、罗某甲分别于同年5月9日、5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软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周某甲多次指使、安排他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威胁、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周某甲为首的该犯罪团伙系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周某甲作为该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黎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毛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客观因素未能得逞;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游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违背妇女意愿,帮助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客观因素未能得逞;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未遂)、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鄢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违背妇女意愿,帮助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客观因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文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熊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董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违背妇女意愿,帮助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邹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游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索债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简洁
副检察长:张春胜
检察员:文定权
检察员:杨冲
检察员:何成强
2018年12月13日
附注:
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被该人黎某某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毛某甲羁押于江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游某甲羁押于玉屏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丁某甲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鄢某某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黄某甲、文某某、徐某甲、杨某丙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甲、董某甲、徐某乙、王某甲、罗某甲、邹某某、游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案件卷宗151册、起诉书80份、换押证14份。
证据目录、证人、被害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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