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等四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街**号。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组**号。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80********,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路**号**单元**房。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钏某某、韦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钏某某、韦某某在明知工人没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区某某、黎某某等人通过瑞丽市广拉寨子非法出入境便道前往缅甸境内的达江沙场务工。被告人麦某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瑞丽市广拉寨子非法出入境便道前往缅甸境内的达江沙场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钏某某、韦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钏某某、麦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振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钏某某、韦某某、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809****,1388874****,1557844****,1345748****)。

2.随案移送卷宗共三册,光盘共15张。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