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羊肉串、串的”,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曾用名小飞,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田氏镇南街村14号。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在内黄县**镇**村家中,由被告人周某甲提供场地、赌具以扑克牌斗“牛牛”及打麻将的形式,组织支某某、付某甲、付某乙等人(均行政处罚)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负责抽头渔利,非法获利6000元。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均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现被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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