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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Q****9长安车从利川市西门**向东门**方向行驶,沿途寻找作案目标,欲盗窃大型半挂牵引车电瓶。随后周某某先后从渝B****0半挂车和鄂Q2****5半挂车车内盗走4个电瓶,并将盗得的电瓶搬运到自己驾驶的长安车后座上。之后周某某从鄂F****3半挂车和浙J****0半挂车车内盗走4个电瓶,并将盗得的电瓶放置在路边,在其盗窃鄂Q****9半挂车车内电瓶过程中被司机蒋某某发现,周某某将未搬运到车上的6个电瓶遗留在现场后驾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鄂Q****9长安车、被盗电瓶(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利川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彭某某的陈述;5.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利价认定[20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  玲

                                检察官助理:唐美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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