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西簧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某县某镇某社区配件厂附近某宾馆”门口,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 黑色迈腾轿车车门拉开,盗窃车内1290余元人民币、200美元及钱包等物品。
2020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淅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起赃被盗现金1238元人民币、200美元及钱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姚东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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