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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3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2016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东莞市东城区峰景高尔夫酒店附近,然后翻围栏进入酒店里面客房一楼墙根处,随后爬墙先后进入247房、248房、243房及249房,共计盗走被害人林某某苹果8手机一台(价值约4063.51元);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华为MATE20手机一台(价值约3173.22元)、华为MATE20X手机(价值约2610元)一台及现金人民币约8800元;盗走被害人罗某某苹果7手机一台(价值约3000元)、苹果手表一块(价值约5300元)及现金人民币约200元;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张某某华为P20手机一台(价值约2210元)、OPPO手机一台(价值约600元)、精工牌机械手表一块(价值约3000元)及现金人民币约4800元、港币约2500元、美金约300元。2019年8月12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将周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已缴回被盗华为P20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盗手机等物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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