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8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10113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421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10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112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天台县**街道**路**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施某某寄到超市门口快递代收货架上快递一件,内为化妆品innisfree散粉4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元。

(二)2020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天台县**街道**路**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寄到超市门口快递代收货架上快递一件,内为一台绞肉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元。

(三)2020年11月18日19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天台县**街道**路**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寄到超市门口快递代收货架上的快递一件,内为一套滋源洗发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周某某家属通过快递员裘某某赔偿了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书、交易记录照片、谅解书、前科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裘某某、陈某某立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超市门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发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