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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7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4月30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6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靖江市骥阳路凯旋国际南门东侧,采用拉车门把手等手段,从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苏M*****黑色奥迪牌汽车内窃得人民币9950元。

2019年9月6日,靖江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周某某的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1张,VIVO牌手机1部。上述物品均随案移送靖江市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录像、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霞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周某某的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1张,VIVO牌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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