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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牛****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无业。2003年1月2日盗窃罪河北香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0月10日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停放在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大街鑫龙湾南侧便道上被害人孙某某的大型吸污车备用箱内的帝王清洗枪头4个、铝制接口8个、车载马达2个、扳手1套、管钳2把,经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检察官助理:王帅

2021年1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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