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200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苑**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靖江市自在城小区北门附近的自在生鲜生活超市门前,采用钻车窗的手段,窃得陆某某停放的车牌为苏M0****的汽车内人民币2000元。
2020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靖江市新佳新村E区6幢一单元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陈某某停放的车牌为苏MD****的汽车内人民币400元、一次性医用口罩20个。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及涉案人张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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