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在深无业。曾于2013年5月8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5月因敲诈勒索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阁**网吧趁被害人席某某在**号机座位上睡觉之机,将席某某身边的一个手提包(内有小米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同年5月5日,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随后在周某某住处深圳市福田区**栋**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32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40.32元;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8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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