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东光县**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里**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一天中午,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院**被害人袁某某存放物品的平房处,钻窗进入后盗窃一捆铝线、一捆铜线,后逃离现场。
当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上述袁某某存放物品的平房处,钻窗进入后盗窃一套格力牌挂机空调、一套奥玛牌柜机空调、一台燃油抽水泵、三台电机、一台洗衣机、一个方形灯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孙某某分得两套空调、一个方形灯等物品,周某某分得剩余的其他物品。
2019年6月中旬一天傍晚,被告人周某某来到上述袁某某存放物品的平房处,钻窗进入后盗窃一台电焊机、一个冰箱压缩机、一台电机、两捆铝线、二根铜线,后逃离现场。
经天津市北辰区**中心认定,格力牌挂机空调价格为500元,奥玛牌柜机空调价格为800元,其余被盗物品均因品牌型号不详而不予受理估价。周某某销赃后获赃款900元并已挥霍,2019年8月17日周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北辰区**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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