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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8011974********,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号路**期**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0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在弥勒市**镇、**镇盗窃**有限公司通讯基站电池。具体事实如下:

1-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号比亚迪车辆行至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旁,将**有限公司**基站内的8只电池盗走。随后周某某驾车到**镇**村委会**村旁,将**有限公司**基站内的8只电池盗走。周某某将该16只电池拿到弥勒市**镇**村以44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的**基站的8只电池价值6562.22元,被盗**基站的8只电池盗价值7908.22元。

3、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号比亚迪车辆行至弥勒市**镇**大桥南侧,将**有限公司弥勒**通讯基站内的8只电池盗走,然后将该8只电池拿到弥勒市**镇**村以22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的弥勒**通讯基站的8只电池价值为7124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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