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大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拉祜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地**社,家住澜沧县**镇**地**社。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拉祜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社,家住澜沧县**镇**村**社。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6月18日经我院决定对两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老婆(娜某某)的表姐(玛某某)打电话给娜某某称,她们有12名缅甸籍老乡要来澜沧打工,到时候去接她们一下,娜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后玛某某所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说她们要来中国打工,有一个澜沧籍男子带领她们偷越国(边)境进中国来,到时候要李某甲到孟连县**镇**村接她们到澜沧县,并允诺每人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甲200元人民币,当天澜沧籍男子(未抓获)给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告诉李某甲他负责把玛某某她们带到中国境内。2020年2月28曰1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儿子)一起到**村接偷渡入境的缅甸籍人员,当日 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云J******北汽威望牌面包车和李某甲到澜沧县顺达租车行租了一辆车牌号云J*****五菱宏光棕色面包车,后两人分别驾驶车辆一起到孟连县**镇**村接人。因玛某某等人当天未能偷渡入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把车停在**客运站对面休息。2020年3月1日凌晨2时许,澜沧籍男子(未抓获)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甲说人已经带到**村一片橡胶地(孟连县**镇**村**厂**队路口往孟连方向**米处)了,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一同驾车到澜沧籍男子说的橡胶地(孟连县**镇**村**厂**队路口往孟连方向**米处),接到玛某某等13名缅甸籍人员。两被告人驾车返回澜沧途中遇到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巡查,示意两车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民警对两辆车进行追踪至**村**小组篮球场处查获两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当场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云J*****五菱宏光面包车内查获7名非法入境的缅甸籍人员,从被告人李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云J*****北汽威望牌面包车内查获6名非法入境的缅甸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云J*****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被告人李某乙驾驶的车辆云J*****北汽威望牌面包车一辆,证实两被告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运输工具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案和立案以及抓获两被告人的事实经过;3.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查询,证实两被告人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4.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提取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云J*****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车钥匙一把,被告人李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云J*****北汽威望牌棕色面包车一辆,钥匙一把,公安机关查获将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5.证人玛某某、玛某甲、玛某乙、玛某丙、玛某丁、玛某戊、蒙某某、吴某某、玛某己、蒙某甲、玛某庚、蒙某丙、玛某辛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1日凌晨从缅甸国邦康偷渡入境中国勐啊,后乘坐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的车辆前往澜沧途中被查获的事实经过;6.被告人李某甲的通话清单,证实其通话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玛某某、玛某甲、玛某乙、玛某丙、玛某丁、玛某戊、蒙某某、吴某某、玛某己、蒙某甲、玛某庚、蒙某丙、玛某辛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就是在中国境内接他们到澜沧后被警察抓获的驾驶员;证人玛某某、玛某甲、玛某乙、玛某丙、玛某丁、玛某戊、蒙某某、吴某某、玛某己、蒙某甲、玛某庚、蒙某丙、玛某辛对偷越国(边)境的地点进行了辨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对接非法入境人员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9.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的车辆权属情况、车辆轨迹进行了查询、营业执照、备案证、租车合同,证实查获云J*****的车辆属于李某甲,云J*****属于向某某,两辆车行驶轨迹情况,云J*****五菱宏光属于澜沧顺达租车行,车主向某某; 10.行政处罚决定书13份,证实公安机关已对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玛某某、玛某甲、玛某乙、玛某丙、玛某丁、玛某戊、蒙某某、吴某某、玛某己、蒙某甲、玛某庚、蒙某丙、玛某辛作了行政处罚;11.两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减轻处罚,两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李开明刑罚,并处罚金刑,建议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李某乙刑罚,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879*****,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83*****,两被告人住址澜沧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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