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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值款3662元。  

1.于2019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持械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雷州市松竹镇港尾村港尾小学路段的东风牌重型牵挂牵引车上的2个蓄电池。于2019年10月17日,雷州市公安局在废品收购站追回被盗窃的2个蓄电池。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两只蓄电池于2019年10月3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8元;

2.于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甲、周某乙、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盗窃了雷州市松竹镇下田下村学校后农田抽水站的一台三相异步电动机。于2019年10月17日,雷州市公安局在废品收购站追回被盗窃的三相异步电动机。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三相异步电动机于2019年10月7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3.于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丙、邓某某、“目”、“猪”等7人(均另案处理)在雷州市松竹镇唐宅村盗窃了被害人刘某丁放在住宅门口的2笼鸡,刘某丁发现后尾随追赶,追回放在周某甲所骑的那辆本田摩托车上的1笼鸡12只。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家庭养殖本地鸡于2019年10月10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蓄电池2块、三相异步电动机1部、鸡12只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关于被盗窃蓄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被盗窃一部三相异步电动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被盗窃家庭养殖本地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王某丙、周某丙、黄某某、刘某丁、唐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值款36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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