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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现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6日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用刀片划破被害人王某某衣服包,窃取VIVO手机一部和100元左右人民币现金。经遂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林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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