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9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在兰陵县向城镇马庄村等地盗窃,价值总计约125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马庄村,用钢丝钳剪断马某某家的门锁,在马某某家平房内盗窃小麦5袋,价值500元。
2、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陈桥村,用钢丝钳剪断刘某某家的门锁,盗窃刘某某屋内小麦4袋,价值500余元。
3、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东马庄村黄某某家中,盗窃黄某某银灰色VIVO手机1部,价值为150元。
4、2019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东村郭某化肥店门口,盗窃郭某放置在门口的化肥5袋,价值为600元。
5、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常兴庄村,用钢丝钳剪断张某某家中门锁,盗窃张某某家中海尔牌电视机1台以及棉被1床。经鉴定,海尔牌电视机价值1282元;被子价值约100元,共计1382元。
6、2019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东村,用钢丝钳剪断杨某某家中门锁,在杨某某家中盗窃红色被子1床,价值为200元。
7、201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路车至向城镇鲁南蔬菜批发市场西南角石某摊位前,盗窃石某肉食鸡30只,价值约500元。
8、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马于沟东村,用钢丝钳剪断邓某某家中门锁,在邓某某家中盗窃黑色电视机1台和6、7箱白酒,白酒价值约为1500元,电视价值约为1000元,共计2500元。
9、2019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东村,用钢丝钳剪断马某甲家中门锁,在马某甲家中盗窃毛毯1条和兰陵陈香酒3箱。经鉴定,兰陵陈香价值为140元每箱,三箱共计420元。
10、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梧桐村,用钢丝钳剪断韩某某家中门锁,盗窃韩某某电水泵1个、酒4箱。4箱酒价值2100元,电水泵、煤气罐经鉴定分别价值为150元、80元,总价值为2330元。
11、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陈桥村,用钢丝钳剪断门锁,盗窃周某甲酒9箱。其中茅台酒1箱、醉卧兰陵3箱,兰陵王酒2箱、泸州牌白酒3箱,价值2000余元。
12、2019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兰陵县向城镇后林村,用钢丝钳剪断宋某家门锁,盗窃宋某白酒12箱,价值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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