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至4月27日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七次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等地,使用安全锤砸汽车玻璃实施盗窃,共砸毁56辆汽车玻璃。经估价,盗窃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5200余元。经估价,所损坏玻璃总价值人民币312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3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附近盗窃作案,将被害人韩某甲、某某甲的汽车玻璃砸毁,盗得某某甲车内现金约50元。经估价,被害人韩某甲(辽B****7)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50元,被害人某某甲(辽B52Cl0)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200元,共计550元。
2、2018年4月19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小区及**园附近采取砸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砸毁7辆汽车玻璃,盗得被害人邵某某车内现金约200元、刘某甲车内现金约50元、张某某车内现金400元,所盗赃款合计650余元。经估价,被害人邵某某(黑M****9)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1360元;被害人刘某甲(辽B****2)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64元;被害人张某某(辽B****7)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493元;被害人原某(辽BND92)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179;被害人柳某某(辽B****5)被毀坏副驾驶玻璃价值757元;被害人丛某某(辽B****7)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1481元;被害人王某某(辽A****Q)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00元,共计6546元。
3、2018年4月23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采取砸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砸毁6辆汽车玻璃,盗得被害人宋某甲车内现金约50元、MILANO香烟10盒(经估价价值100元)。经估价,被害人宋某甲(辽B****0)被毁坏驾驶室玻璃价值438元;被害人蒋某(辽B****2)被毁坏 副驾驶玻璃价值261元;被害人李某某(辽B****3)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204元;被害人韩某乙(辽B****7)被毁坏右后侧玻璃价值348元;被害人于某(辽B****2)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58元;被害人单某某(辽B****0)被毁坏 副驾驶玻璃价值261元,共计价值1870元。
4、2018年4月24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附近采取砸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砸毁8辆汽车玻璃,盗得被害人石某某车内现金约200元、李某车内现金约100元、任某某车内现金约200元、刘某乙车内现金约100元、甄某某车内现金约300元,所得现金共900余元。经估价,被害人石某某(辽B****2)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560元;被害人李某(辽B****9)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476元;被害人崔某某(辽B****2)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93元,被毁坏后侧手套箱价值1818元;被害人任某某(辽B****9)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225元;被害人周某(辽B****8)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765元;被害人刘某乙(辽B****5)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840元;被害人甄某某(辽B****1)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70元;被害人夏某某(辽B****6)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288元,共计5735元。
5、2018年4月25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地区采取砸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砸毁13辆汽车玻璃。盗得被害人杨某甲车内现金约20元、红双喜香烟9盒(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9元)、盗得被害人王某甲车内现金约100元、王某乙车内现金约50元,所盗赃物赃款总计230余元。经估价,被害人杨某甲(辽B****V)被毁坏驾驶玻璃价值1544元;被害人宋某乙(辽B****1)被毁坏副驾玻璃价值600元;被害人刘某(辽B****5)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01元;被害人呂某某(吉B****8)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248元;被害人王某甲(辽B****6)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201元;被害人严某某(辽B****8)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495元;苏某(辽B****0)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00元:被害人王某丙(辽B****3)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524元;被害人梁某(辽B****3)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40元;被害人孙某(辽B****5)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288元;被害人王某乙(辽B****3)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400元;被害人某某乙(辽B****8)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58元;被害人郭某(辽B****2)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972元,共计价值6571元。
6、2018年4月26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园附近采取砸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砸毁12辆汽车玻璃。盗窃被害人王某丁车内现金约3元、徐某甲内现金约200元、曹某某车内现金约500元、孙某某车内现金约20元,盗窃所得现金共720余元。经估价,被害人王某丁(辽A****0)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252元,被害人申某某(辽B****0)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168元,被害人刘某(辽B****8)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210元,被害人曹某某(辽B****9)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83元,被害人王某戊(辽B****3)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414元,被害人刘某丙(辽B****2)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450元,被害人孙某某(辽B****E)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480元,被害人杨某乙(辽B****7)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83元,被害人某某丙(辽B****6)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60元,被害人王某己(辽B****Y)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255元,被害人许某某(辽B****6)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42元,被害人薛某(辽B****9)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1260元,共计损毁车玻璃价值4957元。
7、2018年4月27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附近采取砸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砸毁10辆汽车玻璃。盗得被害人徐某乙车内现金约200元、原某车内泰币20元、戴某某车内现金约15元,盗得孙某车内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800元)、邹某某车内GXG米色风衣一件(经估价价值600元)、戴某某车内OPPOR9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1000元)。所盗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2600余元及20元泰币。经估价,被害人孙某(辽C****3)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50元,被害人于某某(辽B****0)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425元,被害人邹某某(辽B****7)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553元,被害人徐某乙(辽B****2)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分别为602元,被害人王某(辽B****6)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150元,被害人王某庚(辽B****8)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84元,被害人戴某某(辽B****3)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850元,共计损毁车玻璃价值3314元。被告人范某某离开后,周某某又砸毁3辆汽车玻璃,经估价,被害人林某某(辽B****2)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840元,被害人徐某乙(辽B****5)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333元,被害人原某(辽B****7)被毁坏副驾驶玻璃价值544元,共计损毁车玻璃价值1717元。后周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合计人民币31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重新犯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庄宁
2019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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