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因认为胡某某使用其妻子邓某某的照片做自己的微信头像,周某某夫妻二人及周某某弟弟周某甲和周某乙等人到林口乡木黑村大坪组找到胡某某,双方因此产生口角,周某某用脚踢打胡某某的胸部致使胡某某受伤倒地,后经镇雄县人民医院检查,胡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肺部挫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此次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陈述;2、受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由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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