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微信上辱骂同村的张某某,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后周某某来到张某某家门口,敲开大门后与张某某发生厮打,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将张某某的胸部、鼻部划伤,其中张某某胸部单个创口长度10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鉴定;辨认笔录;证人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宁栋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__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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