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街**号**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小区**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廖某某收购了一张中信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文某某”的男子,其向“文某某”提供了银行卡、交易密码,后该银行卡被“文某某”用于网络诈骗转账,交易流水高达30余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廖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露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