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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兔儿),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其女友陈某某被同学即被害人谢某某辱骂,和王某某(16岁,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找谢出来要求其赔礼道歉,李某某提出顺便抢走谢的手机。然后周某某拿了一把水果刀和王某某、李某某来到东莞市**镇**村**学校。至当日16时30分左右,周某某等三人和谢某某来到东莞市中堂镇三涌村东江河江边河堤上,谢某某道歉,但周三人不接受,周某某、李某某随后对谢实施殴打,周用刀背敲打谢的手背,后又用木棍敲打谢手臂;李某某用鞋子拍打谢。接着,李某某从谢某某的裤袋里抢走一部OPPO K1手机(价格为1178.98元)。谢某某要求归还手机,周某某、李某某用现场捡来的木棍殴打谢。随后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乘坐朋友驾驶的摩托车离开。当日谢某某报案。

2019年9月16日17时30分,民警经侦查在东莞市**镇***路**号商铺门前路边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王某某。案发后,缴回被抢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抢手机等物证,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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