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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街**村**。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开始,在其租用的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一磨具铺内,提供赌具“麻将牌”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非法利益。2020年4月2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抓获周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甲、姚某某、刘某乙、文某某,扣押赌具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1092元(已收缴)及周某某非法获利现金人民币60元(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赌资1092元、赌具麻将牌1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电子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刘某甲、姚某某、刘某乙、文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周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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