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8月2日、自2019年9月16日至11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16日至6月27日、自2019年9月3日至9月15日、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1日23时许,周某乙、张某某、韩某某及两个孩子在本市天河建国酒店附近玩耍,王某某(另案处理)与周某乙发生口角,王某某随即打电话给刘某甲(另案处理)让其解决。刘某甲约刘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苗某某(另案处理), 苗某某又约上被告人周某甲,由李某某驾驶白色本田轿车载刘某甲、刘某乙,苗某某驾驶黑色尼桑轿车载周某甲,赶至江边。周某乙等人见状驾驶白色福特轿车离开,李某某、苗某某分别驾驶车辆沿环一路追逐、撞击、拦截周某乙驾驶的白色福特轿车,将福特轿车逼停在环一路临近汉口路途中,刘某乙等人持兵工铲打砸车辆,后周某甲将黑色尼桑轿车开走。
经老河口市**中心对福特轿车损失价格的认定,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乙、张某某、韩某某的陈述;3.证人闫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老河口市**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随意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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