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4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税某某(已判决)在二人租住的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万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6月11日晚、6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税某某两次在上述房屋中容留吸毒人员万某某、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场所,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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