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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赵乾龙、任宣化,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36719****。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淳安县委、县政府建立重大项目前期推进指挥部工作机制,设立中国青少年**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等七个重大项目前期推进指挥部。为确保**基地项目的顺利实施,同年启动了**乡**村安置点拆迁安置房项目,**基地指挥部以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安置点基础部分与房屋主体一并组织建设,基础部分的建设费用由旅游度假区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旅游度假区支付给**乡政府,再由**乡政府具体负责进行支付。该工程由鲍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建施工。

为更好地监督工程建设,经**乡政府等单位牵头,成立了**村村民建房监督小组,由时任**村党支部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周某某担任监督小组负责人,负责对施工质量及工程量进行监管。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明知鲍某某等人在施工过程及后期送审材料中存在伪造工程数据、虚增工程量的情况,不但不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制止,还配合鲍某某等人在相关伪造的工程材料上签字确认,帮助鲍某某等人骗取工程款209万余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由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灌注冲孔计算稿、现场勘查表、会议纪要、工程审计申请表、设计变更联系单,地基验槽记录、桩基础地基验槽记录、土方成分记录、机台冲孔原始记录表、旁站监理记录,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分户明细对账单,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工资发放单,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邵某某、王某某、周某丙、周某丁、朱某某、陆某某、何某某等40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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