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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78********,初中毕业,中共党员,经商,住鄢陵县**乡**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9月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孙某甲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简称**银行鄢陵支行)借款人民币180万元,约定利率8.05%,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30日,孙某甲以其所有的位于**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苑**号楼**号房、**号房的房产作为抵押。从2016年开始,孙某甲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在逾期期间,**银行鄢陵支行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孙某甲扔拒不还本付息。2016年9月19日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某甲偿还原告**银行鄢陵支行贷款180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鄢陵支行对被告所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孙某甲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银行鄢陵支行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孙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孙某乙的名义在鄢陵县**镇农村信用社贷款50万元;2018年2月14日,孙某甲将其名下的位于鄢陵县**国道小铁路旁**公寓**栋**单元**楼**户的房产以45万元价格转卖,上述两项资金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20日、2020年4月16日,孙某甲分别向**银行鄢陵支行还款10万元、5万元。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与**银行鄢陵支行就剩余款项达成还款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瑛华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住鄢陵县**乡**村。

2.案卷三册、卷外材料八页、证物袋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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