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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3月4日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于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伪造印证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一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4日)、(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经人介绍认识后在一起做土石方工程。同年7月,周某某向罗某甲、罗某乙介绍清镇市新建的第一人民医院土石方工程,并带罗某甲、罗某乙到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看工程项目,后周某某谎称其能拿到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并将工程拿给罗某某、罗某乙做,并约定该土石方工程做成后,其收取一定的介绍费用,罗某甲、罗某乙表示同意。随后,周某某以获得该工程需要跑关系、请客、送礼为由多次让罗某甲、罗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款到其女朋友王某某账户上。2015年9月23日,周某某将一份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土石方工程内部合作协议书”的样板拿给罗某甲、罗某乙修改签字,罗某甲签字后将该协议书交给周某某,周某某谎称其系株洲汇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并在该合同上盖了株洲汇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几天后,周某某将该份由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项目部虚假签名和盖章的协议书交给罗某乙。拿到协议书后,罗某甲、罗某乙要求进场施工,周某某又以能尽快进场施工和提高每方单价需要请客和送礼为由,让罗某甲、罗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款到王某某账户上。周某某分别于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1月11日拿给罗某甲两份虚假进场通知书,均未能进场正常施工。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周某某以获得工程、加快进场、提高单价等需要请客、送礼、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罗某甲、罗某乙共计人民币135.8万元。2016年9月,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发现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项目已经有其他公司在施工,经向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得知,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和周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内部合作协议书。2016年9月后,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联系不上被告人周某某。

2017年4月5日,被害人罗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西路45号“雅聚阁茶楼”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人员电子档案信息、土石方工程内部合作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邱某某、谭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未实际承接到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土石方项目的情况下,伪造虚假的合同,以交纳保证金、送礼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人民币13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在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4.被害人罗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1份。

5、情况说明1份。

6、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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