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重大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1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现住白山市江源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江源区**镇向**镇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派出所附近时,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拦下。值勤民警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1书证:有关摩托车信息查询和周某某驾驶资格信息查询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忠德
检察官助理:付宝龙
2020年12月0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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