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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5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巴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小型轿车,自巴东县信陵镇光明东路往沿江路方向行驶,行至西陵路1号体育场路段,与人发生口角致对方报警。民警现场对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1.0mg/100ml。经对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处警情况说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送检延期审批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身份信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152号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税明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巴东县**镇**号,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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