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因酒驾,于2018年6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处扣留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7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高新区紫阳东大道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江西省南大一附院高新分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1.98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因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周某某具有酒驾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777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