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苑**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 自成华区蓝光锦绣城5期小区出发欲回住处,沿三环路主道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剑南大道北段南城都汇5期路段时,与道路右侧绿化带发生碰撞。巡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周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通知交警到现场。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2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83.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醉酒程度、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48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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