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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回族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和朋友在**队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饮两瓶红乌苏啤酒。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新N8****号小型面包车,从**队行驶至**队**社区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6.7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酒精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多威中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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