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回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住新疆阿克苏市**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和朋友在**队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饮两瓶红乌苏啤酒。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新N8****号小型面包车,从**队行驶至**队**社区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6.7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酒精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多威中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