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汉族,中专毕业,郑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现住河南省荥阳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1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昌河牌小型客车,在河南省荥阳市**小区临广武路大门口处倒车时,撞上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豫A*****别克牌轿车,致使两车受损。2016年11月14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周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59.01mg/100ml。现被告人某某和张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2016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抽血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香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