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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寿县****二期****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2时4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县****大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大道路口处,与对向路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路某某受伤,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路某某报警。周某某留在事故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对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9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寿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2.63mg/100ml。寿县公安局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5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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