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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从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二江路二段239号门前路段出发往华阳街道正东中街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二江路二段96号门前路段时拒不停车接受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巡警大队民警临检,加速驾车离开。随后,民警驾车追赶周某某并喊话要求周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但周某某拒不停车,驾车到自己居住的**小区后被民警挡获。

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44.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乙醇浓度、逃避检查、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

府新区**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084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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