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6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9W****号普通客车经过本市黄江镇泰园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1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执法视频、截图,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1、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1、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移送本案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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