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4********,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湖南省攸县人,户籍所在地攸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花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客车途径攸县**镇区**路段时被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周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4.9mg/100ml。2020年2月13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7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鸽
2020年4月27日
附:
_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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