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13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包庇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与何某某(另案)原系情侣关系,后关系破裂分手。2019年6月12日,何某某强行进入周某甲和其姐姐居住的位于深圳市**区宝城**区**8村*巷*号*房的住宅,并对周某甲实施了强奸行为,案发后何某某被依法逮捕。在看守所里,何某某让同仓的“阿某某”(在逃)找周某甲串供,“阿某某”释放后便找到周某甲,让周某甲到司法机关改变陈述。周某甲听取“阿某某”意见后,便找到一名自称“刘某甲”(在逃)的老乡,刘某甲则教唆周某甲到检察机关推翻之前的陈述,称和何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自愿。为包庇何某某,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改变案发时的陈述,后在检察院重新做了与之前不同的笔录。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大厅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检查笔录,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何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炎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审查阶段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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