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结识卖淫女高某某、黄某某,后通过微信散布招嫖信息介绍高某某、黄某某在广州市、佛山市南海区**镇等地进行卖淫活动约十多次,每次收取介绍费约100元人民币。同年6月28日,周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避孕套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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