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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嫖娼人员樊某某介绍至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路39-2号程某某(另案处理)处,与卖淫女子田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后通过手机微信收取同案人程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00元;

2020年6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嫖娼人员方某某介绍至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路39-2号程某某处,与卖淫女子罗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后通过手机微信收取同案人程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樊某某、方某某、田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同案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同案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它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与同案人程某某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军

检察官助理:陈玉玲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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