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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罪)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191959********,汉族,高中,住河南省义马市耿村路**小区*号楼*楼中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8时0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834公里+500米处时与行人聂学林相撞,造成聂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1月15日渑池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聂某某符合车祸致左胸廊塌陷而死亡。

案发后周某某与被害人聂学林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如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但有逃逸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弘鹏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村***小区*号楼*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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