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郴州市**店员工,现住郴州市天龙站**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8时5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号小轿车沿郴州市青年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青年大道锁石桥二组安置房前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马路的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经郴州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拔打了急救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镪剑
检察官助理:刘丽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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