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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湘******轿车沿娄底市娄某某高丰路东幅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娄底市娄某某石井镇大井村路段时,以78-81公里/每小时的速度,撞倒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肖某某、彭某某,导致肖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主动报警并配合民警调查。经讯问,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还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如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攀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__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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