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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广南县**乡商贸街**五金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H7****号白色轻型普通货车停于广南县黑支果乡大园子村陈某某家门前(车头朝王某某家方向、车尾朝陈某某家方向)卸载建材。9时10分许,周某某驾驶云H7****号白色轻型普通货车起步行驶时,车辆左后轮碾压到行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某立即驾驶肇事车辆将王某甲送往医院抢救,王某甲于同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2月14日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死者王某甲的家属丧葬费30000.00元人民币,但双方尚未就其他事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515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846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4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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