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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0195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闽******小型轿车沿清流县**镇**路由**桥往清流县**中学方向行驶,行至**路**街路口时碰撞道路左侧人行道行走的罗某某、黄某乙,造成被害人罗某某、黄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7.74mg/l00ml。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黄某乙伤情为轻微伤。经清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和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室,联系电话1896053****。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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