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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白银市平川区**楼。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5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甘A*****号小轿车沿平川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超速行驶且车驶入左道,车辆前部与相对行驶陈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轿车发生事故前车速范围为72.7KM/h-77.1KM/h,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平川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38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属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的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林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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